五拉
唐代吐蕃对五种执事者的统称。藏文称“拉阿”。“拉”,原义为“高尚”或“上”,即后来意为“上师”喇嘛的“上”。在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制订社会规范时,此“拉”字应做“首脑”解为妥。据《德乌佛教史》载,“五拉”系指:丈地之王为属民之首脑;平章事为政权之首脑;贡论大臣为权力之首脑;囊论内务官(内相)为财会之首脑;域本(地方官)为管理隘口之首脑。
唐代吐蕃对五种执事者的统称。藏文称“拉阿”。“拉”,原义为“高尚”或“上”,即后来意为“上师”喇嘛的“上”。在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制订社会规范时,此“拉”字应做“首脑”解为妥。据《德乌佛教史》载,“五拉”系指:丈地之王为属民之首脑;平章事为政权之首脑;贡论大臣为权力之首脑;囊论内务官(内相)为财会之首脑;域本(地方官)为管理隘口之首脑。
见“宣简皇后”(1747页)。
见“大釐城”(91页)。
※奚族之一部分。唐代末年※契丹崛起,奚族为其所役属,后因不堪受虐,部分西迁妫州(今河北怀来)北山投唐,称“西部奚”,余部自阴凉河(今内蒙赤峰南锡伯河)移居古北口外琵琶川(今辽宁建昌县境)一带,称“东部
蒙古部名。原属内喀尔喀,后分出,向漠南地区移牧。成吉思汗十八世孙苏巴海始称所部名巴林。后金天聪二年(1628),以遭察哈尔林丹汗掠,奔依科尔沁部。苏巴海孙色特尔率子色布腾、侄满珠习礼等归附后金。该部屡
即“爱马克”(1897页)。
开蒙自为法国商埠,俗称“开关”。蒙自现属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,少数民族有彝、苗、壮等,占总人口的56%。根据清光绪十一年(1885)《中法新约》、光绪十二年《中法陆路通商章程》和光绪十三年《中法续
亦作“阿卧”、“阿佤莱”。部分佤族自称。主要聚居在云南西盟及孟连部分地区,解放前还保留着原始公社制的残余,盛行猎头祭谷,是佤族中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一部分。参见“佤族”(799页)。
赫哲语音译,意为桦皮船。因以桦树皮制作得名。旧时今内蒙古、黑龙江省境内的鄂温克、鄂伦春和赫哲族皆以其作交通和渔猎工具,然各族制作不尽相同,称呼互异,大小和消失时间也不一。赫哲族在本世纪初所用之桦皮船较
见“宇文衍”(896页)。
元统一全国后,内而各卫,外而行省,皆立屯田,以资军饷,少数民族地区则兼有控扼之意。其在云南行省,先后置军民屯共达12处。中大理、金齿等处于至元十二年(1275)拘刷漏籍人户置民屯,二十六年(1289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