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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分田

亦称职田。隋唐内外职事官俸田之一。隋文帝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。给永业田外,“又给职分田”,一品五顷,至五品则为三顷,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,至九品为一顷; 外官亦各有职分田。唐高祖武德元年(618)制,京官一品十二顷、二品十顷、三品九顷、四品七顷、五品六顷、六品四顷、七品三顷、八品二顷五十亩、九品二顷; 雍州及外州官略高于此,镇戍官略低于此。居官依品而授地,计田而出租,一般按亩收六升的租率出租,离任则转给下任。整个唐朝,时有废复和加减。宋朝用作官吏在职补贴,亩数以差遣为别。真宗咸平二年(999)设置,以系官田及远年逃田充,招人承佃,随二税输租,免二税及沿纳,官、佃各得收获之半。佃户初只招客户,后许招四等以下税户。仁宗时一度罢给,后复。北宋末至南宋,曾几次拘籍职田,或统一收租,或按职均给田租。金、元两朝,亦沿此制,而有损益。


唐制,各级官府均有职分田、其收益充作官吏俸给的一部分。参见“田禄俸料制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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