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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科

官署名。明清监察机构之一。即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。明洪武六年(1373)置。设给事中十二人分隶之。十年隶承敕监,十二年改隶通政司。二十四年定,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,左、右给事中各一人,给事中共四十人。南京六科亦设给事中七人。永乐(1403—1424)中六科自为一署。掌侍从、规谏、补阙、拾遗、稽察六部百司之事,事权颇重。清顺治(1644—1661)中沿置,设都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,左、右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,给事中汉二人。康熙四年(1665)只留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,余俱裁。五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。并设笔帖式八十人,经承六十三人。雍正元年(1723)改隶都察院,从此权力大大缩小。凡城、仓、漕、盐与御史並差,台省合一。掌发科抄,分稽庶政,注销各衙门文卷及给发敕书、赴任文凭,察核奏锁册、文武生童学册等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

官署名。明初沿前代之制设给事中,洪武六年(公元1408年)始分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各设都给事中一人,左右给事中各一人,给事中吏科四人,户科八人,礼科六人,兵科十人,刑科八人,工科四人,并从七品。后增减员额不常。万历九年(公元1581年)裁兵科五人,户、刑二科各四人,礼科二人。十一年(公元1583年)复设户、兵、刑三科各二人,礼科一人。六科掌侍从、规谏、补阙、拾遗、稽察六部百司之事。其具体职掌如下:凡制敕宣行,大事须先覆奏,小事于登记后颁发;若有缺失,封还执奏。凡内外所上奏章,分类抄出,参署意见后付部,驳正其违误。吏科会同吏部引选官员,外官领文凭,须先赴科画字。内外官考察自陈后,纠劾其不称职者;户科监光禄寺岁收金谷、杂物;礼科监订礼部仪注;兵科引选武职人员,其画凭之制如吏科;刑科查报罪囚数目,分期奏上,工科阅试军器局,稽查宝源局等。关于君主品行,朝政得失,百官贤佞,各科均可单独上疏或公疏联署奏闻。常朝日,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,珥笔记旨,凡题奏,日附科籍,五日一送内阁,备编纂。对诸司奉旨处理事项,五日一注销,审核其是否稽缓。内官传旨,必复奏得旨而后行。乡试充考试官,会试充同考官,殿试充受卷官。册封宗室、诸蕃或告谕外国,充正、副使。朝参门籍六科轮流掌理。登闻鼓楼六科与锦衣卫轮直。收到牒文,则具题本封上。遇处决囚犯,有投牒讼冤者,则判停刑请旨。凡大事廷议,大臣廷推,大狱廷鞫,六科均参与其事。六科衙门设在午门外东西朝房,章奏必经其手,其权任较御史台为重。迁都北京后,南京仍置六科,南京六科设事给中六人;另有户科给事中一人,专管后湖黄册。清初沿明制设六科,雍正元年(公元1723年)并入都察院,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,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。其下有笔帖式、经承。主要任务是掌发“科抄”:即每科每日派给事中一人赴内阁接收题本,按题本内容抄给各关系衙门分别承办,原题本至年终缴存内阁。题本发抄后记录两份,一份送内阁备史官记注,名为“史书”;一份存本科,以备编纂,名为“录书”。批下之本,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,许各科具奏封还。如票签错误或本内事理未协,许各科驳正。其次任务是稽察在京各衙门公事,并分别注销各衙门文卷:吏科稽核人事,注销吏部、顺天府文卷;户科稽核财赋,注销户部文卷;礼科稽核典礼事务,注销礼部、宗人府、理藩院、太常寺、光禄寺、鸿胪寺、国子监、钦天监等衙门文卷;兵科稽核军政,注销兵部、銮仪卫、太仆寺等衙门文卷;刑科稽核刑名案件,注销刑部文卷;工科稽核工程,注销工部文卷。此外,掌颁发内阁给官员的敕书;察核京察、大计册,各项奏销册,文武生童学册;复奏秋审、朝审案件;监视朝审案件的行刑;并参加皇帝御门听政、经筵、临雍等的侍班,纠察朝会礼仪等事。从上述职掌看,清代六科的职权范围较明代为小。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,撤销六科,通设给事中二十人,共同办理一切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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