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代刑法考
五十四卷。清沈家本撰。沈家本,浙江归安县人。清光绪进士。官至刑部左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法部大臣。其精于法律,有关著述颇丰。是书有总考四卷,分考十七卷、赦考十二卷、律令考九卷,狱考、刑具考、行刑之制、死刑之数、唐死罪、总类、充军考、盐法私书、私茶、酒禁同居丁年诸考、律目考、《明大诰·峻令》考各一卷,共计五十四卷。有沈寄簃遗书本、中华书局点校本。
五十四卷。清沈家本撰。沈家本,浙江归安县人。清光绪进士。官至刑部左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法部大臣。其精于法律,有关著述颇丰。是书有总考四卷,分考十七卷、赦考十二卷、律令考九卷,狱考、刑具考、行刑之制、死刑之数、唐死罪、总类、充军考、盐法私书、私茶、酒禁同居丁年诸考、律目考、《明大诰·峻令》考各一卷,共计五十四卷。有沈寄簃遗书本、中华书局点校本。
一卷。清于光华(详见《四书句读辨》)录。是书专就读《四书集注》说法。大旨认为每章总注及说性理处,一概不可缓。章内前后节脉络贯通,或前后章相承照应者,并宜细细玩味,不得随手点画,遗前忽后,抹煞先贤苦心。
二十卷。清代王澍(1668-1743)撰。王澍见《禹贡谱》条。全书以朱熹《白鹿洞规》为纲,并分类分条进行论述,论述中引用了许多儒家经典著述及史部著作中的内容,是一部系统研究朱熹《白鹿洞规》的书。
六卷。宋胡铨(1102-1180)撰。胡铨,字邦衡,庐陵(今江西吉安)人。建炎二年(1128)进士甲科,官资政殿学士。铨立朝刚毅,官枢密院编修、中书舍人,屡上疏,乞斩议和派大臣,文章千载后读之,仍有生
① 一卷。清范尔梅(详见《大学札记》)撰。是书语句虽简,然时晓妙谛。谓“喜怒哀乐”句,为延平先生得力处。谓“至诚之道可以前知”一章,为姚江之学所本。谓“子路问强”一章,为孔门一卷《金刚经》。谓“鬼神之
二十七卷。明王蓂(见《东石讲学录》)撰。是他在养亲居家时,采录诸儒的语录,汇为此书。包括周敦颐、程颢、程颐、张载、邵雍、杨时、谢良佐、吕大临、尹焞、罗从彦、李侗、胡宏、朱熹、陆九渊、张栻、吕祖谦、黄干
五卷。《外集》一卷。明孙玺撰。孙玺字朝信,又廷信。平湖(浙江)人。生卒年不详。正德年间进士。官至山西按察司佥事。此集乃其子刑部尚书植所编,玺先世居松江之华亭,南有九峰,东有盛溪,自号为峰溪道人,并以名
十卷。宋彭叔夏撰。彭叔夏,庐陵(今江西吉安)人。乡贡进士,《江西通志》列其名于绍熙三年(1192)乡举条下,不为立传,生卒年及事迹已不可考。是书盖因周必大所校《文苑英华》而作。考周必大《文苑英华》跋曰
一卷。清韩泰青(详见《说经》)撰。本书是《说经》一书的补遗。所补的只有生成之义、阴阳之义、教育之义三篇。其论生成,认为生中自有成,成中自有生,援引毛奇龄之说,而又增加了主客多寡之义。论阴阳,认为阴阳如
一卷。清秦东来撰。秦东来字旭堂。寿阳人。作者认为,专言理而最切于用者,当首推六十四卦之大象。因此书中于每卦之后都有一“以”字,即用的意思。使用这个用字的人,或者是先王大人,或者是后与士,而更多的是君子
一卷。清邵泰衢撰。邵泰衢,字鹤亭。钱塘(今杭州市)人。雍正初年任钦天监左监制。他精研礼学,兼算术。著有《史记疑问》。《檀弓疑问》。《史记》成书后,班固议其宗旨,刘知几议其体例,而邵泰衢引异议一一论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