萧野里补
见“萧仲宣”(1993页)。
见“萧仲宣”(1993页)。
藏语音译。解放前四川甘孜藏区牧区基层组织的职务名。每个※“足本”(十户长)下设2名。由大头人指派有30头以上牲畜的※“车瓦”(当差纳税者)等级的牧民担任。“尼麦”(意即烧火支差的人)等级的牧民有马者,
书名。本名《南台备纪》,《永乐大典》摘录时作今名,又作《南台类纪》。是元代江南行御史台有关典章制度的汇编。南台掾属刘孟琛等纂述。成书于顺帝至正三年(1343)。书中除南台记事外,还保存了一些有参考价值
?—838唐代吐蕃名僧,赞普赤德松赞时的参政高僧。又称“娘·定增桑布”。曾获“钵阐布”称号,故又称“钵阐布定埃增”或“钵德娘·定埃增”。初任赞普幼年之师僧,为吐蕃史上第一位赞普的“师长”,深受器重。后
官名。唐代始置。玄宗开元十六年(728),以宇文融为河北道宣抚使。唐后期经常派朝官巡视经战乱破坏,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,称宣慰安抚使或宣抚使、宣抚处置使,类似后来的钦差大臣。宋代在用兵时,以执宰大臣或大
①契丹语,一地方单位名称。为※宫卫制(斡鲁朵)下一※抹里(相当于“乡”,或“乡”下一级单位)名。终辽之世,共置十二宫一府,十二宫下均设抹里。唐括为辽太宗※永兴宫下之一抹里。②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。亦作唐
云南耿马、孟定傣族土司衙门的低级属官。由土司委任其较疏远的内亲外戚担任,授予不同职务,其职权和特权相当于※新爷,但管辖范围与特权均小于新爷。参见“新爷”(2375页)。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《满洲源流考》作哈尔敏卫。永乐十年(1412)八月,与只儿蛮等10卫同时设立,据考在前苏联黑龙江口以南波波瓦河流域。
即“陶新春”(1960页)。
清代新疆官学名。校址在府所在地(今新疆巴里坤哈萨克族自治县县城)。乾隆三十八年(1773)置。每年通过考试录取文童3名,武童3名。有教授1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