竹墩卫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正统(1436—1449)后设。《满洲源流考》将该卫与永乐十三年(1415)十月所设渚东河卫、正统后设筑屯卫,称作珠敦卫或珠敦河卫。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正统(1436—1449)后设。《满洲源流考》将该卫与永乐十三年(1415)十月所设渚东河卫、正统后设筑屯卫,称作珠敦卫或珠敦河卫。
即指今“阿里三围”地区。详见“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”(355页)。
清在粤北瑶族地区设的壮丁头目。又称“瑶目”。道光十二年(1832),钦差户部尚书禧恩征服八排瑶后,为了加强对当地瑶民的统治置。共设瑶目64名,由各排(村)壮丁中轮流选出充任,非世袭。主要职责是听命瑶长
清代云南车里宣慰使司辖下傣族土职。《清通典》载:“云南土把总五十五人,曰勐乌一人。”《清文献通考》载:“勐乌土司,在普洱府边外。”明成化年间(1465—1487),宣慰使※三宝历代曾命其子三凯冷食邑于
契丹官署名。《辽史·百官志》称:“奉宸司,掌供奉宸御之事。”内设奉宸之职,属※北面御帐官。※耶律适禄原为宿直官,乾统(1101—1110)中,从征※阻卜有功,加奉宸。
藏语音译,又称“德窝”或“然德”。旧时四川阿坝藏族牧区临时被雇佣的短工。雇主一般为牧主或比较富裕的牧民。被雇者主要从事割草、剪毛、揉皮子、赶毡等工作,由雇主供给伙食,并根据不同工种给予一定数量的酥油作
亦称义役。指元代地方民户量资产多寡,各出一定数量田土或钱钞,以田土所产或钱钞利息津贴杂泛差役应役者,使其不致因繁重役务负担,倾家荡产。初由民间自行措置,后由官方加以规定。延祐五年(1318),规定浙西
古族名。戎之一支。周穆王西征犬戎,获其五王,遂迁戎于太原,故名。后周王屡征之,不克。太原的位置有今固原平凉说;包头五原说;山西太原说;赵城镇以南、冀城以西、永济以东、平陆以北说;山陕黄土高原东部说等。
乌兹别克语音译,意为“商业繁荣区”。与维吾尔语“巴扎尔”相似而略有区别。前者主要指经常性商业网点,而后者是指定期贸易场所。乌兹别克人商业,主要是从事中亚运货到新疆,将一部分销售给新疆各族人民,一部分转
古水名。即前苏联境内之贝加尔湖。汉代称“北海”。南北朝时,在其东南二十日行程处为乌洛侯部驻地。
西夏官署名。掌国家丝绸等织造和作坊管理事务。夏仁宗时期已有设置。仁宗天盛时期(1149—1169)制订的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列入国家机构等级的第五品,属末等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