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八旗制度下未被选中披甲和佐领内超编的多余成丁之谓。①挑甲考试不及格者。旗制规定:凡年满十八(初期定为十五、十六),或身高五尺以上者,即可选充披甲(八旗兵)。因受各佐领披甲定额所限,通常是披甲限额内
见“耶律希亮”(1313页)。
见“赫哲族”(2422页)。
元诸色户计之一。又称打捕户、捕猎户。专为皇室及诸王捕猎禽兽,供祭礼、饮食,提供毛羽、皮张等。主要由析居户、放良人户、漏籍※孛兰奚、还俗僧道等充当。免交科差,免当杂泛差役,但须交纳税粮。因受皇室和诸王包
与鲜卑拓跋氏同宗族诸姓。据《魏书·官氏志》载,至拓跋邻时“七分国人,使诸兄弟各摄领之,乃分其氏”。和拓跋氏合称八姓。其中拓跋氏,由拓跋邻统摄,至孝文帝迁都洛阳后改为元氏。纥骨氏,由其长兄统摄,后改为胡
见“萧师姑”(1993页)。
见“强白嘉措”(2305页)。
见“编架弩”(2308页)。
在今内蒙古托克托县。洪武四年(1371),以元东胜州改置东胜卫。二十五年(1392),分为东胜左、中、右、前、后5卫。次年取消中、前、后3卫,只保留左右2卫。永乐元年(1403)废弃。正统年间(143
见“叔孙建”(138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