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),苏四十三(撒拉族)领导的撒拉族、回族起义失败后,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,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,负责处理民事纠纷、宗教
见“惕隐”(2104页)。
?—641唐代西突厥南庭可汗。又作叶护可汗、沙钵罗叶护、毕贺咄叶护。阿史那氏。※沙钵罗咥利失可汗弟伽那设之子。原为薄布特勤。贞观十四年(640),乙屈利失乙毗可汗死后,弩失毕部首领拥其为汗,建牙于睢合
见“述律哥图”(1348页)。
又作“九脚白旗”、“九游白旗”、“九斿大旗”、“九足白旄纛”。指有九条飘带的纯白大旗。古代蒙古人崇九尚白,以九为重,以白为吉,故此旗寓高贵吉祥之意。1206年,铁木真于斡难河(今鄂嫩河)源头召集贵族大
明代藏区官署名。洪武七年(1374)七月,由卫指挥使司升置。管辖卫(前藏)、藏(后藏)地区。按明兵部下属机构官员设置例,设都指挥1人,正二品;都指挥同知2人,从二品;都指挥佥事4人,正三品。因地处边疆
见“阿难答”(1216页)。
见“坐妹”(1103页)。
清代新疆塔吉克族官名。塔吉克语音译,与维吾尔语职官伊什罕伯克或伊沙噶伯克相似。为副※阿尔钦。职司处理审讯案件。官秩一般为六品。由喀什道台任免。1926年废除。
亦作“吾亦可”或“隈可”。女真语音译。《金史·国语解》谓“牙齿”之意。金初宗室中有完颜隈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