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?—1740清外札萨克蒙古青海和硕特南右翼中旗台吉。蒙古族。博尔济吉特氏。岱青巴图尔长子。康熙五十九年(1720),封辅国公。为青海和硕特右翼之一,居黄河曲湾突尔根河至库库乌苏河一带。雍正三年(172
见“斡儿乞纳”(2427页)。
土族语音译,意为“蒙古人”,青海省互助、大通及甘肃省天祝一带土族的自称。参见“土族”(63页)。
1587—1632后金宗室大臣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太祖※努尔哈赤第五子。母富察氏。与德格类(太祖第十子)、莽古济格格同出。明万历四十年(1612),从太祖征乌拉部,克6城,多立战功。四十三年(1615
契丹语,一地方单位名称。又译作“谋鲁盌”。为※宫卫制(斡鲁朵)下一※瓦里(由※籍没奴隶组成)名。属天祚皇帝※永昌宫。是宫下尚有一※抹里名谋鲁盌。
西夏官署名。掌国家丝绸等织造和作坊管理事务。夏仁宗时期已有设置。仁宗天盛时期(1149—1169)制订的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列入国家机构等级的第五品,属末等司。
拉祜语音译,意为“借种”。解放前云南澜沧县拉祜族地区对借地耕种的称谓。借种的耕地一般只局限于旱地,很少借种水田。解放前大部分旱地虽然已从寨公有转化为个体长期占有和私有,再不能随便开种,但旱地的买卖与租
见“沙扎”(1124页)。
景颇语。汉语俗称“姑爷种”与“丈人种”。解放前云南景颇族盛行的一种单向姑舅表婚制。习惯规定,姑家的男孩必须娶舅家的女孩为妻,即姑爷家的表兄弟,是舅家表姊妹的当然丈夫,故姑家被称为“姑爷种”,舅家被称为
汉代乌桓地区山名。位于今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北,即大兴安岭山脉南端。公元三世纪末,东胡为匈奴冒顿单于(前209—前174年在位)所灭,部分余众退”保乌桓山,因以为号”(《后汉书·乌桓鲜卑列传》),称※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