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辽世宗天授皇帝耶律阮年号。947—951年,凡5年。
元代宫廷祭祖之礼。祭祀时,以蒙古巫祝为司禋监官,身着法服,同三献官省察献牲后,以蒙古语呼累朝帝后之名,告以致祭年月日数及致祭物品。翌日清晨,献官、御史、太常卿、博士分诣各室,由蒙古博儿赤(司厨)跪割牲
见“泥伏沙钵罗可汗”(1515页)。
?—1666清初将领。蒙古族。扎噜特部人。博尔济吉特氏。※达延汗巴图蒙克七世孙,多罗贝勒※色本次子。崇德三年(1638),从征喀尔喀,献驼马,有功。以巴林台吉满珠习礼私遣兵还牧,夺其所属之半赐桑噶尔。
见“丰琶部落”(199页)。
书名。中国伊斯兰教译著。明末清初回族学者张中译。成书于明崇祯四年(1631)。两卷。张中(约1584—1670),又名时中,字时君,自称寒山叟,江苏苏州人,精伊斯兰教“认主学”。是书是讲述伊斯兰教认主
西夏仁宗李仁孝墓号。地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西约40公里的贺兰山东麓西夏皇陵内。
卫拉特蒙古人传统用枕。流行于青海、新疆、内蒙古等地。形呈长方,内实棉絮或驼毛之类。外覆以布或缎。有首、足之分。首枕稍高,足枕稍卑。使用者多为王公贵族。
见“司廊”(654页)。
旧称达木,藏语称“结古多”。 ①自治州名。在青海省西南部,与西藏、四川、新疆相邻接。面积40万平方公里,明清时辖25族(部落),皆系土司。唐宋为吐蕃地,明属朵甘都司,清属西宁办事大臣管辖,常代表各族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