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沁
蒙古语音译,又作“得秦”,意为“四十”。蒙古社会以户数为单位的基层组织。据《卫拉特法典》规定,是构成鄂拓克基层组织的民政单位,管理贡赋及婚姻等事务。通常为40户,但也有少者,仅10余户、20余户,多至100余户。下领和林(20户)、阿尔班(10户)。隶属德木齐或收楞额管理。清廷征服卫拉特后,将其改编为佐领。
蒙古语音译,又作“得秦”,意为“四十”。蒙古社会以户数为单位的基层组织。据《卫拉特法典》规定,是构成鄂拓克基层组织的民政单位,管理贡赋及婚姻等事务。通常为40户,但也有少者,仅10余户、20余户,多至100余户。下领和林(20户)、阿尔班(10户)。隶属德木齐或收楞额管理。清廷征服卫拉特后,将其改编为佐领。
唐代设于西域地区的羁縻机构。高宗龙朔元年(661),以石汗那国艳城(位于今兴都库什山麓)置。以其王为都督,职位世袭。下辖双靡州。隶安西都护府管辖。
1043—1121辽朝大臣。渤海族。辽中京大定府(治今内蒙古宁城西大名城)人。先世于渤海国亡后被迁居辽阳(今辽宁辽阳市),统和(983—1012)间,再被移居大定。幼有大志,长而好学。咸雍十年(107
蒙古部名。清代青海辉特人专称。首领为卓哩克图和硕齐之裔。康熙(1662—1722)中,为避噶尔丹乱自准噶尔移住。初隶青海和硕特部,后以罗卜藏丹津反清,自为一部,建札萨克。袭贝子品级辅国公。归西宁办事大
金代契丹小字、汉字合璧碑刻。全称“大金皇弟都统经略郎君行记”。王圭、黄应期撰。刻于金太宗天会十二年(1134)十一月四日。碑文刻在陕西省乾县乾陵乡武则天陵前著名的无字碑上。刻文在碑的正中部分,四周环刻
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。即严禁进出帐幕时触及门槛,否则将受到严惩。《黑鞑事略》:“履阈者,……诛其身”。出使蒙古的西方教士约翰·普兰诺·迦宾尼和鲁不鲁乞等都因不知此俗而受到警告。
见“耶律石柳”(1308页)。
清归化城土默特二旗之一。后金天聪六年(1632),俺答汗后裔俄木布避察哈尔部林丹汗侵扰,携古禄格、杭高等归附。后俄木布反,被平定。崇德元年(1636),编所部为2旗,称归化土默特,为内属蒙古,不设札萨
满语音译,又作噶山大,汉译为乡长或屯长。清代东北农猎地区基层行政单位的首领。“嘎山”,村、屯之谓,各设其长以治。《吉林外记》:康熙(1662—1722)初,新满洲率属来归者,“遂编其嘎山达为※世管佐领
即“乙室勃极烈”(5页)。
见“金牌信符”(1478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