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黑勒威勒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,清太宗皇太极相沿。王士祯《池北偶谈》:“顺治中,百官罚俸者,有土黑勒威勒之名;康熙中,尚沿旧制,未久停止”。罚俸有轻有重,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,重者则罚俸一年,甚至二年。一说,原义即“定罪”;兵差无年俸可罚,尚应包括“鞭责”等轻判在内。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,清太宗皇太极相沿。王士祯《池北偶谈》:“顺治中,百官罚俸者,有土黑勒威勒之名;康熙中,尚沿旧制,未久停止”。罚俸有轻有重,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,重者则罚俸一年,甚至二年。一说,原义即“定罪”;兵差无年俸可罚,尚应包括“鞭责”等轻判在内。
伊犁清真寺名。清光绪三十年(1904)建。位于今新疆伊宁市。旧有院落1处23间,房院2处15间。可容500余人同时作礼拜,此外尚有铺面42间。为伊犁地区塔塔尔族重要宗教活动中心。
?—147东汉时南匈奴单于。挛鞮氏(又作虚连题氏)。名兜楼储。原任南匈奴守义王。初居京师。顺帝汉安二年(143),被汉朝立为单于,顺帝亲授玺绶,赐车马、器服、金帛甚厚。遣行中郎将持节护送归南单于庭。自
旧时珞巴族迦龙部落的神判之一。流行于西藏自治区珞瑜地方。当发生民事纠纷时,由村落长老充当公证人,和当事人一起,站在祭台前。巫师手拿鸡蛋念咒,再把鸡蛋交给被告,被告咀唇贴在鸡蛋上起誓,接着将鸡蛋煮熟,取
藏族部落名。为“羌日六部”之一。在西藏那曲县境内。“桑雄”藏语音译,意为“广阔平原”。下辖阿巴、托如、玛尔庸、苏尔巴、森巴、扎江、森巴达孜玛、甘丹、赛东9个小部落,故称“桑雄格尔雄古”即“桑雄九部”。
? —1671清朝武官。蒙古正黄旗人。他塔尔氏。世居敖堪地方。顺治元年(1644),随军入山海关镇压农民起义军。二年,南征至淮安。与梅勒章京谭布赴通州,败如皋县明兵,又连败明总漕田仰兵于湖桥及三里桥河
旧时土族土地租佃形式。亦称香烟地。始于明朝。流行于青海土族地区。明朝将土田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,并以土地作为庄田赐予寺院,寺院再将土地租给农民,收租以酥油和肉类为主,故名。此租为定额租,无论收成丰歉,乃
北魏大臣。广宁(治今河北涿鹿)人。先世为乌丸王氏。祖姑为平文帝拓跋郁律皇后。少尚公主。登国(386—396)初,为外朝大人,与和跋等13人迭典庶事,参与计谋。曾出使后燕,辞色高亢,还为左大夫。以兄王迴
即“兀者”(107页)。
见“怀仁可汗”(1117页)。
见“哈烈”(163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