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孜伯克
①叶尔羌汗国官名。阿拉伯语qazi音译,意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的法官,由伊斯兰教人士专任。 ②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译哈滋伯克、哈子伯克。维吾尔语。职司办理一切刑名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五至七品不等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①叶尔羌汗国官名。阿拉伯语qazi音译,意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的法官,由伊斯兰教人士专任。 ②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译哈滋伯克、哈子伯克。维吾尔语。职司办理一切刑名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五至七品不等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元代宣政院所辖地方官署名。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(1288),改总制院为宣政院,以帝师领院事。下辖宣慰使司都元帅府3,即:※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(今前藏、后藏、阿里及以西拉达克地区)、※吐蕃等处(今甘肃、青
即“梁水”(2125页)。
明代四川地方土司官署名。参见“松潘等处安抚司”(1298页)。
见“萧瑟瑟”(1999页)。
元少数民族地区军政机构。隶云南行省。辖境包括今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及西昌专区部分地区。统建昌、德昌、会川(今四川会理南)三路和柏兴府(今四川盐源)。司治建昌路(今西昌)。境内少数民族主要为彝族。
渤海王国大臣。文王大钦茂时为青授大夫。唐大历六年(日本宝龟二年,771),被遣为聘日使,率200余人乘船17艘访日。六月,抵出羽登陆。十二月,率40余人入日京城(今日本奈良)。次年正月,日廷以国书“顿
1477—1554明代白族学者和诗人。字从龙,号弘山,别号九龙真逸。云南大理喜洲人。本姓董,自其父改姓杨。自幼嗜书,力学不断,弘治十四年(1501),中云贵乡试解元。正德十二年(1517),登进士,选
古城名。在今四川奉节县东。南北朝北周武成至天和年间(559—572),荆州蛮向五子王和信州蛮※冉令贤等起兵,在此固守,击退官军进攻。后城陷,起义失败,冉令贤与子弟俱被杀,骸骨积于其城侧。
?—1924清末民初内蒙古伊克昭盟王公。达拉特旗札萨克多罗贝勒之子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,乘达拉特旗人民因反对天主教失败,被迫赔款之机,鲸吞大批牛羊。三十一年(1905),又在绥远城将军胎谷放垦时
见“咄于”(1388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