吐万仁
见“尔朱兆”(579页)。
见“尔朱兆”(579页)。
清代呼和浩特官学。同治十一年(1872)建立。称“长白书院”。光绪三年(1877)改此名。地址在归绥(今内蒙古呼和浩特)新城南街。是教育满族贵族子弟的学校。除学习满汉语文外,兼学骑射,谓从“国俗”。即
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。雍正二年(1724),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,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。主要内容有6方面:一、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,并扰累番众。二、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、辉
?—1909清代蒙古族王公。阿拉善旗人。博尔济吉特氏。札萨克和硕亲王※贡桑珠尔默特子。光绪二年(1876),受命袭父爵。四年(1878),赐御前行走。屡率属进京朝觐,多获赏赉。十九年(1893),阿旗
契丹习俗。在更迭首领时进行,时积薪为坛,行柴册礼,燔柴告天。有浑子部百人,入夜,以50人轮班当直,四鼓将尽,歌于帐前,号曰“聒帐”。
官名。满语音译。清代前锋参领的满语称谓。以八旗满洲、蒙古内人员授为是职。顺治元年(1644)定,八旗左右翼各设噶布什贤噶喇衣昂邦1人辖之。四年规定,此章京为管兵官衔,不论世爵大小、有无,授此官者即以此
见“巴达哈伤”(414页)。
蒙古语,元译“奴婢”。古代蒙古社会中的一种隶属人口,一般为父权家长管束下的奴仆。主要来源于战俘。战败部落人丁(多为幼童)被俘后分给战胜者各家,世代为奴。亦有因贫困或犯罪沦为者。据《元朝秘史》,已出现于
见“萨刺德”(2007页)。
官名。清代改明时土州判官为土州判,秩从七品。为世袭文职土官。主要管理本辖区的土民事务,修职贡,纳租赋,供证调。颁给印信、号纸、顶戴。其承袭、革除、考核、升擢、降调隶吏部。为数甚少,仅广西阳万州1人,云
见“郁成”(135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