蜀科
又称汉科。三国蜀法律。刘备定都成都后,诸葛亮、法正、刘巴、李严、伊籍等共造《蜀科》,为蜀国主要法规。其文已佚,科条可考者有弃市、夷三族、徙等刑种,并规定有反逆罪、私酿酒罪等。
又称汉科。三国蜀法律。刘备定都成都后,诸葛亮、法正、刘巴、李严、伊籍等共造《蜀科》,为蜀国主要法规。其文已佚,科条可考者有弃市、夷三族、徙等刑种,并规定有反逆罪、私酿酒罪等。
历代太师、太傅、太保、少师、少傅、少保的通称,或指王府师、傅及三公。《史记·儒林列传》:“自孔子卒后,七十子之徒散游诸侯,大者为师傅卿相。”《战国策·赵策二》:“寡人宫居,属于师傅,不能与国谋。”《晋
余(餘)西汉置。治今江西余干县。属豫章郡。隋开皇九年(589)去“水”存“干”,名为“余干县”。
官名。《周礼》秋官之属。掌清除毒虫。
官署名。宋代置。掌养马。淳熙三年(1176),命枢密都副承旨于枢密院准备差使、使唤内选差养马使唤人,半年一替。
唐时关于赋税、力役的法令。主要为对租庸调征收内容及办法的规定(不包两税法)。令文散见于《唐六典》、《通典》、《唐会要》诸书。日本养老时代的《赋役令》亦可资参考。
清代对太子太师、太子太傅、太子太保、太子少师、太子少傅、太子少保诸加衔之统称。清制,不立太子,但仍保留太子傅保之名,作为大臣及有功者之加衔。无职掌,无员限。因太子称东宫,故名宫衔。太子太师等又分别称宫
1671—1737清满洲镶黄旗人,佟佳氏,字渊若。一等公佟国纲子。康熙进士。康熙五十五年(1716)官广东巡抚。后以不称职罚往西宁抚远大将军允禵军营效力。雍正二年(1724)任浙江巡抚。四年晋兵部尚书
官署名。五代时吴有承宣院。南唐中主李璟时,改为宣政院,置于内廷,专掌密命。南汉亦有承宣院,职掌相同。元代置,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统辖吐蕃地区。世祖至元元年(1264),置总制院。二十五年,因唐朝在宣政殿
?—1890清湖南湘乡人。咸丰三年(1853)由武童投效湘军。五年起随湘军至江西、湖北、安徽等地镇压太平军,积功累迁至参将。八年率部参与攻陷九江府城,擢副将。次年加总兵衔。十年会同副都统舒保攻陷湖北德
古代器名。即方形壶。“钫”之专名约始于汉代。青铜质或陶质。方口,方圈足,器横断面亦作方形,惟器颈与腹部之四棱呈弧线,鼓腹。上腹部有两个或两两对称的四个兽面铺首衔环,多有盖。用以盛酒。流行于战国晚期,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