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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水清吏司

官署名。简称都水司。明清工部四司之一。掌理川泽、陂池水利之事,修筑道路、津梁、备造舟车、织造布帛、制作卷契、画一量衡之器。明洪武二十九年(1396)置,设郎中五人,员外郎一人,主事七人。南京工部都水清吏司亦设郎中一人,员外郎一人,主事二人。清顺治元年(1644)沿置,设郎中六人,满洲五人,汉一人; 员外郎五人,满洲四人,汉一人; 主事六人,满洲四人,汉二人,以及笔帖式、经承等若干人,分理司务。所属有河防科、桥道科、织造科、算房等办事机构。并兼掌藏冰、颁冰及坛庙殿廷器用之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

官署名。明朝设此官署,属工部,掌管河渠水利、海塘堤防、桥道舟车、藏冰等事。清沿明制。见《明史·职官一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工部》和“都水”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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