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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水

官署名。汉朝中央、郡国皆置。主修护水利设施或收取渔税。西汉太常(奉常)所属都水专管皇帝陵园区域内之水利事务,大司农、少府所属都水主管地方水利事务。水衡都尉亦设置长、丞。东汉唯置于郡国。


官名。秦汉设都水长、都水丞,掌池诏灌溉,保护河渠等。汉少府、水衡都尉内史等都设都水官;汉武帝时设都水使者;东汉设河隄谒者。魏设都水使者,晋也设都水使者。南朝梁改为太舟卿,北朝北魏设都水使者,北齐称都水台。隋设都水监。唐有时称监,有时称使者。宋初都水事归工部,仁宗嘉祐三年置都水监,神宗元丰年间置都水使者,掌河川疏浚、堤堰整治等事。元代设都水监,掌管河渠水利、堤防桥梁等事。明设都水清吏司,属工部,掌川泽池沼桥道舟车等事。清沿明制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、《晋书·职官·都水使者》、《魏书·官氏志》、《隋书·百官下》、《旧唐书·职官三·都水监》、《宋史·职官五·都水监》、《元史·百官六》、《明史·职官一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工部》、《通典·职官九·都水使者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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