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制判官
见“经制使司”。
见“经制使司”。
官名。西周置。乐官,主奏鼓乐。《师嫠簋铭》:“命汝司乃祖旧官小辅、众鼓、钟”。
即洛阳县尉之一。详“孝廉左尉”条。
西夏官位。枢密位之一。
官名。清朝设河道总督,正二品,“掌治河渠,以时疏濬堤防,总其政令。”(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河道总督》)其下属官员有管河同知、通判、州同、州判等,分驻沿河各州县汛地。同知直属于河道,地位相当于知府。见《
宋朝三司副使简称。
“上光禄大夫”的省称。
音乐机关,掌管音乐,汉置。《汉书·礼乐志》:“今汉郊庙诗歌,未有祖宗之事,八音调均,又不协于钟律,而内有掖庭材人,外有上林乐府,皆以郑声施于朝廷。”
官名,汉置,为郡县佐吏,位在录事掾和录事史下,掌本曹文书。
官场用语。南宋初,原北宋有官人流落金朝者来归,称归朝官。通常只添差不厘务差遣。
外交官名。北洋政府于民国五年(公元1916年)三月二日公布的《外交官领事官官制》中规定,全权大使或公使兼驻国使馆所设参赞,得由外交部派充代办使事官,简称代办。国民党政府时期沿置,由外交部长派驻他国,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