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广部员外郎
官名。明初户部湖广部、刑部湖广部均置,各一人,从五品。掌本属部之事。参见“湖广部”。
官名。明初户部湖广部、刑部湖广部均置,各一人,从五品。掌本属部之事。参见“湖广部”。
官名合称。隋炀帝时胪鸿寺置,分掌东、南、西、北四方诸国及互市等事,各一人。每使者署,典护录事、叙职、叙仪、监府、监置、互市监及副、参军各一人。后量事繁简,临时损益。
见“驻藏大臣左参赞”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春官府守庙中大夫属官。佐守庙中大夫、小守庙下大夫掌本司事务。武帝建德二年 (573),省六府诸司中大夫,以下大夫为长官,遂成为守庙司次官。宣帝即位,六府诸
官署名。辽朝食盐官卖机构。太宗时,辽得十六州之地,置榷盐院于香河县,官卖食盐。
官名。三国魏文帝黄初 (220—226)、明帝太和 (227—233) 中置,与安东、安西、安南将军合称四安将军。为出镇北方某一地区的军事长官,或作为刺史等地方官员兼理军务的加官,权任很重。三国魏、晋
官名。清朝太仆寺之属官,即左、右翼马厂之长官。清太仆寺所辖马厂分为左、右两翼。左翼设于独石口外都石山之北,右翼设于山西大同边外丰镇厅境。康熙四十四年(1705),定左、右两翼马厂各设总管一人,正四品。
宋朝榷酒机构。京城及州府县镇皆置,设监当官掌之,或募豪民买扑经营。官名。宋设此官,掌管酒税,分务管理榷酒之事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政和四年诏:“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。三员者复增其一,员虽多毋得过四务。”
明朝专指因事故谪贬罢免的官吏。凡因亲属处以极刑,或老疾不赴任所,或本人犯有笞、杖、徒、流之罪,或对上述诸事隐而不报者,均以事故谪免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。天历庚申十年(1860),幼主特诏新置,分左、右,专理朝臣进奏事务,职同天将。
官署名。民国初置,附设于平政院,但独立行使其职务。其职权有三:1、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,得依《行政诉讼条例》之规定,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;2、依《纠弹条例》纠弹行政官吏的违反宪法、行贿受贿、滥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