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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上警察局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十月三日内政部公布的《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》规定,水上警察事务得因必要情形,设局专管,其未设局地方由陆地公安局管理之。各省先后设置的水上公安局如下:安徽有长江水上公安局、长淮水上公安局、巢湖水上公安局;江西有全省水上公安局;湖北初设江防局,后改为全省水上公安局;河南有黄河水上公安局;河北有五河水上公安局,海上公安局;浙江有内河水上警察局,外海水上警察局;湖南有水上警察局;福建有全省水上公安局;四川有全省水上公安局;辽宁有鸭浑两江水上公安局,辽河水上公安局;吉林有松花江上游水上公安局,松花江下游水上公安局。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一月军事委员会设长江各省水警总局,以川、湘、鄂、赣、皖、苏、浙七省为区域,七省各就原有各局改设分局,兼受各该省政府指挥、监督;六月撤销,各分局仍旧隶于各省,苏、皖、赣、鄂、湘、川恢复旧称,浙江改组为水上警察第一及第二大队。其后福建水上公安局亦改组为水警队。民国二十五年(公元1936年)公安局一律改称警察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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