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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董

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城镇自治组织职员名。见“董事(1)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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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签按察使事

    官名。金承安四年(公元1189年)置,为按察使的佐官,其地位次于副使。

  • 市易案

    官署名。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太府寺置,掌市易上、下界之事。哲宗元符二年(1099),改为平准案。

  • 总领措置官田所

    见“提领官田所”。官署名。宋正和元年(公元1111年)置,是出卖官田的临时机构。

  • 发抄

    文书制度。亦作“发钞”。清制,明发谕旨和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衙门知道或办理的奏折,下内阁后由满票签处传知有关衙门抄回执行。此外,经皇帝批示过的题本由红本处交六科传抄。

  • 直翰林医官局

    见“翰林医官院”。

  • 台臣

    指御史。《元史·明宗纪》:“帝谕台臣曰:御史劾岭北省臣,朕甚嘉之。”

  • 民政大臣

    见“民政部尚书”。官名,清朝置,掌主版籍,整饬风教,绥靖黎物,以奠邦治。副大臣佐之。民治,掌编审户口,兼司保息乡政。警政,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。疆里,掌经界图志,审验官民土地。营缮,掌陵寝工程,修

  • 仓场衙门

    官署名。清朝户部所属掌管仓储之机构。详“仓场”② 。官署名。清朝有仓场衙门,属户部,其长官为仓场侍郎,掌管京仓、通仓的政令等。详见“仓场侍郎”条。

  • 浑仪副监

    官名。唐置,见“太史监”。

  • 宣抚处置副使

    见“宣抚处置使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