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清吏司员外郎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安徽清吏司副长官。简称安徽司员外郎。雍正十二年(1734)设。满、汉各一人,从五品。佐郎中掌司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刑部改为法部,遂裁。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安徽清吏司副长官。简称安徽司员外郎。雍正十二年(1734)设。满、汉各一人,从五品。佐郎中掌司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刑部改为法部,遂裁。
又作土番宣慰司,即“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”。
有二说,一说为亭卒。《史记·田叔列传》:“(任安)为求盗亭父,后为亭长。”张守节正义引应劭云: “旧时亭有两卒,其一为亭父,掌关闭扫除; 一为求盗,掌逐捕盗贼。”一说为亭长。《风俗通义》:“亭长者,一
宋铨选之制,凡选人初次获得保举状,称为破白。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提牢厅长官。满、汉各一人,于额外及试俸主事内拣选充任,任期一年。掌管理狱卒、稽核罪犯及支放衣粮药物等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辽制,凡宗戚子弟别组一班,号“孩儿班”,置班使、班详稳等官。
官名。西晋置。《晋书·陆云传》: “张昌为乱,(成都王)颖上(陆)云为使持节、大都督,前锋将军以讨昌。”南朝沿置。梁武帝天监七年 (508)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班,普通六年 (525)改为武职三十四
即设科射策。汉朝选官考试的一种方法。其法,将试题书于简策,按难易分为甲、乙两科,或甲、乙、丙三科,列而置之,不使彰显。应试者任意取策,不得更换。主考者依其答案评定优劣。主要行于太学,岁试博士弟子;其次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郡属官。见《梁书·沈约传》。
诸侯会盟时的首领、主持人称盟主。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六年》:“晋君宣其明德于诸侯,恤其患而補其阙。正其违而治其烦,所以为盟主也。”东汉末年,将军、州牧、刺史、郡守联合讨董卓时,曾以袁绍为盟主。《三国志·魏
官名。司工即司空。战国司工官分左右。战国官印有之。见《古玺汇编》第八九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