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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

①官名。主刑罚狱讼。《史记·五帝本纪》:“皋陶为大理,平民各伏得其实。”春秋晋、齐、卫诸国皆置。秦汉称廷尉,西汉景帝中元六年(前144)至武帝建元四年(前137)、哀帝元寿二年(前1年)、东汉献帝建安(196—220)末魏、吴建国初曾改称大理。晋朝中央政府置廷尉,王国置大理,亦主刑狱。或说北魏中央亦置,《魏书·广陵王传》: “(元)羽为大理,加卫将军,典决京师狱讼。”北齐改廷尉为大理,置署,为大理寺。②南北朝至唐宋为廷尉(卿)、大理卿别称。


官名。大理又名廷尉、作士,掌刑法审判。《礼记·月令》:“命理瞻伤、察创、视折。”注:“理,治狱官也,有虞氏曰士,夏曰大理,周曰大司寇。”《史记·五帝本纪》:“皋陶为大理,平;民各伏得其实。”《正义》:“皋陶作士,正平天下罪恶也。”秦朝改大理为廷尉。汉承秦制,仍名廷尉,官俸千石。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,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,哀帝元寿二年又更名大理。王莽又改名作士。属官有正、左右监、左右平。(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、《汉书·王莽传》)。到东汉,仍名廷尉,官俸二千石,“掌平狱,凡郡国谳疑罪,皆处当以报。”属官有正、左监、左平等员吏一百四十人。(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)。三国魏、吴建国初称大理。晋朝廷称廷尉,王国称大理。北齐称大理卿或大理寺卿。隋置大理寺卿、少卿。自隋至清,除元朝外,都沿此制。清末和民国称大理院,专掌审判,后改称最高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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