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警察
警察职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公元1907年)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,法部规定,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;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,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,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,须听任检察官办理;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,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、指挥。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,掌警卫法庭,押解犯人出庭受审,执行法院判决,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。
警察职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公元1907年)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,法部规定,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;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,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,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,须听任检察官办理;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,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、指挥。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,掌警卫法庭,押解犯人出庭受审,执行法院判决,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。
县级行政官署。战国、秦、汉皆称。即县官署、县衙门。汉朝郡国行政官署称府,县官署称廷。《后汉书·郭太传》:“早孤,母欲使给事县廷。”
官名。晋始置,为郡军府领兵之职。《晋书·李矩传》记矩为平阳人,有功,封东明亭侯。“还为本郡督护,太守宋胄欲以所亲吴畿代之;矩谢病去。”《梁书·林邑国传》:亦记晋“安帝隆安三年(公元399年)……须达复
官名。金司天台内部机构有三式科,司其事者员额四人。元司天监沿置,设管勾二人。
官名。明清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之合称。明清两朝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。明朝通称两衙门。
官名。南朝宋于校猎时临时设置,掌督摄纠司,多由诸曹令史兼任。
即“郎官”。1、郎和吏的合称。《史记·平准书》:“请置赏官,命曰武功爵……军功多用越等,大者封侯卿大夫,小者郎吏。”《后汉书·孝和帝纪》:“帝乃亲临策问,选补郎吏。”2、郎官的别称。《容斋四笔·郎官非
①文书名。下行文。初意为上告于下。《周礼·春官·大宗伯》: “诏相王之大礼。”秦统一天下,始定天子称皇帝,其令为诏。此后,即作为皇帝专用的命令文书之一。后世皆因之。亦称“诏书”、“诏旨“、“诏命”等。
1、州“别驾”、郡“功曹”的别称。朝,官府治事的大堂。因别驾、功曹位居同僚之右(上),故称“朝右”。《后汉书·王堂传》:“其宪章朝右,简覈才职,委功曹陈蕃。”晋朝卢谌《赠刘琨诗》:“谬其疲隶,授之朝右
官名。《周礼》秋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君王出入清除道路。《周礼·秋官》:“条狼氏,下士六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”,“掌执鞭以趋辟,王出入,则八人夹道。公则六人,侯伯则四人,子男则二人。凡誓,执鞭以趋于
公府诸曹之一。东晋初,晋元帝镇东丞相府有中兵等十八曹,后又置直兵等七曹,直兵曹主丞相府直属之兵,设直兵参军以掌曹事。东晋末期刘裕为相,合中兵、直兵置一参军,称中直兵参军,分曹则仍为中兵、直兵二曹。南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