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政府社会科
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(公元1940年)裁社会局后置,以科长为主官。掌理社会调查、社会救济、新生活运动、国民精神总动员、民众团体的组训与监督、互助事业的组织及指导、劳资争议处理。
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(公元1940年)裁社会局后置,以科长为主官。掌理社会调查、社会救济、新生活运动、国民精神总动员、民众团体的组训与监督、互助事业的组织及指导、劳资争议处理。
选官制度。明朝用以选任在外府、州、县正官、佐官,在内大小九卿之属员。即以拈阄(即抓阄)的方式确定待选官的职任,以杜偏私之弊。由吏部文选清吏司掌之。万历(1573—1620)中改行掣签法。
道官名。元置,见“县威仪司”。
官名。元置,见“都护府(2)”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地官府司仓下大夫稻仓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① 亦称内命,皇帝直接发自禁中的诏令。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 (738)置翰林学士及学士院,专掌草拟重要诏书之事,不经中书门下两省,亦不加盖皇帝玺印。宪宗元和 (806—820) 初,方置“书诏印”,由翰
北宋前期,宰相兼监修国史者,称史馆相。北宋以宰相兼监修国史者,俗称史馆相。
官名。清至民国时期蒙古各旗置,每旗一人,辅助印务梅伦处理旗务,遇印务梅伦有事故时,由管旗参领或闲散札蓝代理之。
官署名。清光绪二十七年(1902)设。掌京城警备、司法、公安及办理交涉事宜。辖文案、营务、发审三处及协巡局六、巡捕处六十二。置专职大臣一人,兼职大臣四人,以及提调、总办、会办、巡捕等官。二十八年撤销。
官名。唐德宗贞元二年 (786)置为右武卫长官,一员,从二品,位大将军上,掌宫禁宿卫,凡翊府之翊卫、外府熊渠番上者,分配之。宋朝置为环卫官,无定员,无职掌,多命宗室为之,亦用为武臣赠典,神宗元丰 (1
监狱类名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羁押无力偿还债务的民事被告人的特种监狱称为管收所,一般都设在看守所内部,其所长及办事人员等均由看守所长及看守所职员兼任。管收期限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,管收之费用由败诉人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