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名,东汉置,为郡佐吏,掌医疗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华佗传》:“督邮徐毅得病,佗往省之。毅谓佗曰:昨使医曹吏刘租针胃管讫,便苦欬嗽,欲卧不安。”
官名。宋设此官,为散官,无职事;而地位高于正职。见《宋史·职官九·检校官》。
北洋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。依照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《文官保障法草案》的规定, 文官非得其同意, 不得转任同等以下职位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令其休职:一、依惩戒法的规定交
官名。民国时,兼理司法事务的县政府,设承审员,帮助县长审理诉讼事件。承审员由高等法院委任。民国二十五年县司法处成立,改称承审员为审判官。官名。北洋政府时期,凡未设法院的各县,应属初级审判厅或地方审判厅
节度推官、判官与观察推官、判官合称。
官名。唐太宗贞观二年(628)始置,员二人,隶门下省。掌记录皇帝言行,修起居注,从六品上。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称左史,咸亨元年(670)复旧名。宋初不领本职,为六品寄禄官。神宗元丰五年(1082)
参见“国伯”。
官名。东汉隶光禄勋所属五官中郎将,比四百石,无员。主更值执戟,宿卫宫殿门户,出充车骑。官名,汉置,为五官中郎将属官,俸比四百石,掌持戟值班,宿卫殿门,出充车骑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二·光禄勋》。
满语文臣之通称,即“巴克什”。清太宗天聪五年(1631)七月规定,除特赐称此号者,余皆改称笔帖式。参见“巴克什”。
官名。唐高祖武德(618—626)初改司法行书佐置,为三都、六府法曹长官,一至二员,正七品下,执法理狱,督捕盗贼,追赃查贿; 上州置二员,从七品下; 中州一员,正八品下; 下州一员,从八品下。宋朝诸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