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元明清都置。元代掌军民之务,分道掌管郡县,行省有政令则宣布于郡县,郡县有请求则向省汇报。见《元史·百官七·宣慰使司》。明承元制,在西南少数民族世袭的土官中置宣慰司,司置使,为土官中最高武职,从
官名。金置,属詹事院。秩正八品,承奉膳羞。有丞,正九品。
官名。清至民国时期蒙古各旗置,无定员定职,遇印务札蓝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。
明清捐纳事例之一。即常例捐纳,又称现行事例。清朝拯荒、军需、河工为暂行事例,期满或事竣即停。现行事例则不停,如乾隆元年(1736)停一切捐例,而捐监得以不停。乾隆四十一年以保举、考试、试俸、捐免例,列
清代后期勇营的一种。同治年间,在经制绿营兵内挑选一部份士兵,提高其饷银,改用新式武器,加以训练,使自成一军,称为练军,也是勇营的一种。光绪中叶以后,与防军一起改为巡防营。
文职土官名。清制,于广西省置一人,不理本地方民族事务。
官名。西汉置。汉武帝时曾有下濑将军甲将罪人及楼船十万人,攻苍梧。杂号将军名,汉置,掌征伐。《汉书·武帝纪》:“遣伏波将军路博德出桂阳,下湟水;楼船将军杨僕出豫章,下浈水;归义越侯严为戈船将军,出零陵,
官名。北周置,为天官府左右宫伯中大夫的属官,正三命。其职掌据《隋书·礼仪志》所载为“掌御寝之禁。皆金甲,左执龙环,右执虎环长刀,并饰以金。”
又称九卿会审。明清司法制度。遇大案、要案及难决之案,三法司会审仍不决,便会同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工五部长官,通政使司通政使共同审理。
即“东宫典经守舍人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