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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警官学校

专门学校名。原名警官高等学校,民国六年(公元1917年)北洋政府创办,校址设在北京,国民党政府成立后接办,属内政部。依照民国二十一年(公元1932年)五月内政部修正公布的《警官高等学校规程》规定,警官高等学校为全国警察最高教育机关,以培养高等警政人才为宗旨。学制三年,每年招考一次,学员年龄须在二十岁以上,三十岁以下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试验合格者:一、警官学校毕业;二、公立或私立法政学校毕业;三、公立或私立高中或大学预科毕业;四、陆军军官学校毕业。本校设校长一人,综理校务;教务长、总务长各一人,秉承校长之命分掌教务;主任教授四至六人,教授六至十四人,讲师十二至二十人;总队长一人,队长每班一人,分队长每班二至四人,秉承校长、教务长之命担任术科教练事宜;训育主任、管理主任各一人,秉承校长、教务长之命分任训育、指导及管理学员风纪等事宜;课程科主任、文书科主任、会计科主任、庶务科主任、斋务科主任、图书室管理员,医务室医官各一人,秉承校长、总务长之命办理所属事务;酌设事务员八至十四人,书记十二至十六人,由总务长商承校长委用。民国二十三年(公元1934年)春,学校从北平迁到南京。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浙江省警官学校并入本校,改为中央警官学校,设置本科和特科。本科学制二年,招收有高中毕业程度经考试合格者入学,毕业后统一分配。特科分高级班、临时讲习班和训练班,学员由各地选派,训练期满后一般仍回原机关工作。抗日战争时期,中央警官学校随内政部迁到重庆,规模较战前缩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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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①官名。又称“卜人”。商朝始置,西周至战国沿置。主管卜龟筮卦,预言吉凶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传食律》: “上造以下到官佐,史毋(无)爵者,及卜、史、司御、寺、府”。② 卜官通称。卜官有大卜、卜正、卜尹等

  • 总治河防使

    官名。元置,《元史·贾鲁传》载:“至正十一年(公元1351年)命贾鲁以工部尚书为总治河防使,进秩二品”。

  • 信人

    官名。战国置。掌奉命出使。《墨子·号令》:“外使者来”,“若行具,必使信人先诫舍室。”

  • 发抄

    文书制度。亦作“发钞”。清制,明发谕旨和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衙门知道或办理的奏折,下内阁后由满票签处传知有关衙门抄回执行。此外,经皇帝批示过的题本由红本处交六科传抄。

  • 夏采下大夫

    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《周礼》夏采置,但权限更大,北周沿置。春官府夏采司长官,掌帝王丧葬事务。下设小夏采上士以佐其职,领守陵上士、守墓中士、职表中士等官属。正四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
  • 内库

    官库名。唐置百宝大盈库,亦称内库。辽亦置内库,属南面官中的内侍省,以都提点内库为长官。

  • 司罇彝中士、下士

    官名。《周礼》春官之属有司罇彝下士二人,掌礼器中罇彝之类。北周因之置司罇彝中士,正二命;司罇彝下士,正一命。属春官府典祀中大夫。

  • 京都诸宫苑总监副监

    官名。唐朝司农寺属京都宫苑总监次官,西京、东都各一员、从六品下。

  • 农工商部大臣

    官名,清朝末年置,掌主农工商政令,专司推演实业,以厚民生。副大臣贰之。属官有左右丞、左右参议各一人,郎中十二人,员外郎十六人,主事十八人,艺师、艺士各二人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六》,参看“农工商部”条。

  • 画黄

    官文书名。宋朝中书省据皇帝意旨起草诏令,交门下省审复。重大事件面奏,得旨后另以黄纸录送门下省,称画黄。小事则先拟出处理意见,得旨及进呈熟状后,另以黄纸抄录送门下省,称录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