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职警察队
执行专门职务的警察组织。北洋政府时期的专职警察队有保安、侦缉、消防、交通、巡逻等警察队。隶属于京师警察厅。这些警察队一般实行三级队制,即大队、分队与小队,人数众多,仅保安、侦缉、消防三队,就拥有巡官长警二千多人。国民党政府时期有保安、消防、交通、侦探和水上等警察队,隶属于首都警察厅。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以前还编有由水枪队、骑巡队和车巡队组成的特务警察大队,以执行特种任务。
执行专门职务的警察组织。北洋政府时期的专职警察队有保安、侦缉、消防、交通、巡逻等警察队。隶属于京师警察厅。这些警察队一般实行三级队制,即大队、分队与小队,人数众多,仅保安、侦缉、消防三队,就拥有巡官长警二千多人。国民党政府时期有保安、消防、交通、侦探和水上等警察队,隶属于首都警察厅。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以前还编有由水枪队、骑巡队和车巡队组成的特务警察大队,以执行特种任务。
官名。明永乐元年(1403)置。见“吏曹清吏司”。
官名。宋朝御史台置,补正名后,遇大礼可出为录事参军。
官名,辽朝置,属北院都部署司,佐北院都部署掌北院部族军民之事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一》,参看“北院”条。官名。辽置,为北院都部署司的副主官。见“北院都部署司”。
上任就职。《礼记·曲礼上》: “莅官行法。”孔颖达疏: “涖(莅) ,临也。官,谓卿大夫士各有职掌。”
官署名。明洪武四年(1371)置,初隶王相府。十三年罢王相府后,改隶王府长史司。置审理正一人,正六品,副一人,正七品。掌推按刑名,禁防横暴,使诸王无干国纪。
官署名。清朝礼部所属之机构。顺治元年 (1644) 置会同、四译二馆。会同馆隶礼部,以主客司满、汉主事提督馆事。四译馆隶翰林院,以太常寺汉员少卿兼摄馆事,立回回、缅甸、百夷、西蕃、高昌、西天、八百、暹
官名。北宋哲宗绍圣四年(1097)置,以使臣充任。参见“都监”。
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所设各委员会之一。设委员长一人,委员若干人,掌审议经济方面的法律案。
官名。北宋徽宗政和六年(1116)置,为从七品武阶官。
见“八大臣”①。官名。清置,为内务府长官,正二品,从满洲大臣中选任,掌内务府政令、供御诸职,无所不综。其属有:堂郎中、主事、笔帖式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五·内务府》。